從7月1日起,歐專局實行改革后的異議程序。此次改革主要目的在于縮短歐專局異議部門處理異議程序的時間。
從7月1日起,歐專局實行改革后的異議程序。此次改革主要目的在于縮短歐專局異議部門處理異議程序的時間。該目的的實現(xiàn)主要源自異議程序的簡化和異議部門內部處理時間的縮短:通過避免異議程序中,因雙方多次發(fā)表書面意見和提交證據造成反復拉鋸延長審理時間,以及將歐專局異議部門內部的審理時間從11個月減為5個月,使得歐專局能夠將異議程序的審結時間由原先大約19-27個月縮短至15個月。
此次改革實現(xiàn)了對異議程序的流線型(streamlined)調整,使異議程序進行得更為流暢。具體而言,異議部門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來促成異議程序的流線型化。
針對異議程序的提起,歐專局要求異議申請人一次性、充分地遞交所有相關的文件,包括即使歐專局可以自行獲得的文件、非歐專局官方語言的材料的譯文以及異議請求書中提出的所有證據的副本。異議的提起必須包含理由以及支持該理由的事實、證據和相關的論據,如果不滿足一定的要求,該申請將不予受理。在異議申請被受理的情況下,請求書中所提出的證據可以在歐專局設定的2個月的期限內補交,若逾期沒有提交,異議部門可以決定不采納該證據。
此外,歐專局對專利權人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即針對異議請求書的回復,專利權人被要求在4個月內提出對于異議請求書的意見和對于專利文件的修改。專利權利人也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完整的回復,包括所有事實、證據和論據,如果有必要,還可以提交專利文件的修改版本以應對異議的理由。尤為重要的是,歐專局特意避免了雙方針對對方意見反復發(fā)表書面意見的環(huán)節(jié),即異議部門僅將專利權人提出的意見和對于專利文件的修改轉交給異議申請人以供參考,但不再會給異議申請人設定回復該意見的期限。
嚴格的期限限制也是此次改革的一個重點。針對異議部門通知的回復,如果涉及實質問題,回復的期限一般為4個月;涉及其他類型的問題,一般為2個月。僅在特殊或理由充分的情況下,該期限才能被延長2個月。
在大多數情況下,異議部門都會給異議雙方發(fā)送參加口審程序的通知。異議部門給異議雙方發(fā)送的參加口審程序的通知通常會給予雙方至少六個月的準備時間。僅在特殊或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才能更改口審的日期。為了便于雙方更好地準備口審,異議部門會在發(fā)出參加口審程序的通知時,附上一份該部門認為在口審程序中必須被詳細討論的事項的通知書。口審程序的審理結果會由該異議部門合議組組長在結束之時宣布,同時包括簡短的理由。書面的審理結果會不延遲地送達給異議雙方,口審程序的審理記錄也會隨著審理決定盡快寄送給異議雙方,其結果也會在歐洲專利登記簿公開。
除此之外,歐專局在官方月報上有關異議程序改革的通知上還將再次重申了異議程序中一些值得注意的內容,例如,依職權啟動審查、異議程序的加快、費用的分擔等問題。其中,對異議程序雙方較為重要的內容包括:
針對異議的提起,如果專利權利人提交了對于專利的修改文件,修改部分將被審查是否滿足《歐洲專利公約》的所有要求;
因為歐專局可以依職權繼續(xù)進行異議程序,所以即使單獨或者全部異議申請都被撤回,針對異議是否成功的問題異議部門仍可依職權進行審查;
如果還有涉及異議專利的侵權訴訟程序在成員國法院內待審,任意一方可以在任何時間點請求加快異議程序的審理;
通常情況下,異議程序的費用由異議雙方各自承擔。但如果一方采取拖延戰(zhàn)術或不合理的行為,異議部門可以另行決定費用分擔方式。
綜上所述,此次異議程序的改革,最大的亮點在于異議程序審結時間被大幅度地縮減,不僅提高了異議部門的審理效率,有效地緩解了部門內部大量積案的壓力,更重要的是,極大地有利于對異議程序雙方的權利進行及時的救濟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