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侵權案件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沒有吃透《商標法》的精神,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qū),在侵權認定、調查取證、文書表述等方面不夠嚴謹。
有關商標侵權案件辦理中的幾個常見誤區(qū),以下幾個你必須知道:
誤區(qū)一:認為商標侵權認定主體是商標權利人
實踐中,有的執(zhí)法人員有意無意認為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由商標權利人認定,直接依據(jù)商標權利人的意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這與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顯然是錯誤的?!渡虡朔ā返诹畻l第二款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見,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屬于何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由工商部門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依據(jù)法律予以認定。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理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
誤區(qū)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意見屬于鑒定意見
實踐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將商標權利人的意見稱為鑒定意見或者鑒定結論,這是不對的。鑒定結論一般是指是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基礎上綜合給出的結果,如產(chǎn)品質量檢測就是由檢測機構對產(chǎn)品內在質量進行檢測。鑒定意見是新《行政訴訟法》的表述,不僅包括鑒定結論,還包括其他鑒定意見,其他鑒定意見一般是指相關領域內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學歷、資歷等專家對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包括廠家、商標許可使用人、受委托的知識產(chǎn)權公司在內的商標權利人和從事打假的人員不具有鑒定資格,打假人員是商標權利人的員工或者委托人員不屬于侵權認定的專家,所以其出具的書面意見形式上看類似鑒定結論,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鑒定,類型上屬于普通的書證或者證人證言,不像鑒定意見具有高于一般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渡虡朔▽嵤l例》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chǎn)或者其許可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進行辨認。” 即使商標權利人表述為“鑒定”“鑒定報告”,工商部門也不宜這樣指稱。商標權利人書面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涉嫌侵權商品不是權利人生產(chǎn)或者不是其許可生產(chǎn),其本質上解決的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的問題。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商標權利人的辨認不是鑒定,將商標權利人辨認的時間不計入實施強制措施期間的法律依據(jù)不夠充分,因此需要抓緊時間調查取證并及時作出處理。
誤區(qū)三:未細致審查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意見
實踐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認為商標權利人出具相關意見,沒有細致審查,直接依據(jù)該意見作出處理決定,是不夠嚴謹?shù)?。依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成立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工商部門要承擔舉證責任。在侵權案件辦理中,商標權利人屬于利害關系方,往往提出對己有利的意見和要求。對于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意見,要仔細審查辨認經(jīng)過、使用的方法、與真品的差異等基本情況,核對與檢查實際是否一致。對于缺少過程、理由而直接表述為非其生產(chǎn)或者委托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的辨認意見,一定要慎重。目前,商品來源復雜多樣、有的商標權利人委托專門的知識產(chǎn)權公司行使打假事宜,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需要工商部門在實踐執(zhí)法中注重全面收集證據(jù),不可只聽一面之詞。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對于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工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在相關的期限內提供相關的材料,當事人如果不提供的,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其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材料一般不予采納。如果證據(jù)之間沖突、證據(jù)不夠確實充分,涉嫌違法事實不清,工商部門就不能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誤區(qū)四:未認定商品侵權直接認定銷售侵權商品行為
實踐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直接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沒有先將該商品認定為侵權商品,從邏輯上顯得突兀。對于銷售侵權商品,應當先在違法事實部分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認定該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然后在案件性質部分依據(jù)第三項認定當事人行為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實踐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對涉嫌侵權的商品的外包裝內容的描述過于簡單,導致事實不夠清楚。需要較為詳細地描述與商標侵權相關的產(chǎn)品名稱、標注使用的商標、標注的廠名廠址等產(chǎn)品信息,進而與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類別、有效期限等相關信息進行比對,以便認定商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實踐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在法律文書中表述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這在語法上是不妥的,應當表述為“當事人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誤區(qū)五:未根據(jù)實際援引《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實踐中,在所有的商標侵權案件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在法律文書表述時,均援引《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作為行政處罰依據(jù),忽略了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工商部門主動查處的商標侵權案件,如果不援引第六十一條顯得邏輯不連貫。《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明確商標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商標權本質上屬于私權,該款內容側重于民事調解,從而解決民事糾紛。對于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人等商標權利人明確要求工商部門予以處理糾紛的,可以以該條款內容進行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對于商標權利人的舉報和其他舉報,或者工商部門主動發(fā)現(xiàn)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文書一并援引《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則更符合邏輯?!緦I(yè)商標注冊,認準青島海翔知識產(chǎn)權!】